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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法拍,在法院的投標室進行,那動產呢?(房屋、土地、存款以外財產,例如車輛、傢俱、家電等)也是在法院進行法拍嗎?通常不是。
強制執行法第61條規定:「拍賣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動產所在地行之。前項拍賣,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委託拍賣行或適當之人行之。但應派員監督。」由此可知,動產的拍賣,原則上是在「法院」或「動產所在地」為之。
除了有價證券或智慧財產權外,大部分的動產拍賣,都是在動產的「所在地」,所以法院在查封動產前、後,會命債權人陳報查封後動產的存放地,而法院的拍賣地點,就會在這個存放地點進行。若有意購買,就必需在拍賣期日前往該動產所在地(法院人員亦會到場),現場出價、付款、取物。
以上面這則動產法拍公告為例,上面就記載拍賣場所在動產的所在地進行,所以想買的人,就按照法院公告所示的時間、地點前往現場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