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間可以互相委託監護嗎?

2019-09-25

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小孩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不過父母如果都不能或不適合行使監護權時,可以委託其他人行使監護人的工作,例如委託其他親戚之類的,程序上父母要和受託人簽立委託監護同意書,然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不過父母之間可以委託監護嗎?例如協議離婚的父母,因一方不願放棄監護權,在共同監護的情形下,一方委託監護給小孩實際照顧者的一方。

「父母間」並無委託監護規定之適用

以社會層面而言,允許父母之間委託監護,並無不利於子女之情事,且實務上也有其必要。在協議離婚的情形,常常有一方不願放棄監護權,最後僅能妥協以共同監護子女方式離婚,但未來子女在就學、保險、銀行開戶、戶籍、醫療方面,都還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在執行上易生困難,反而不利子女,如果能允許委託監護,可省卻很多麻煩。但目前實務見解是不允許父母間委託監護的。

法務部99年11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9044567號函釋:「民法上所謂委託監護人乃係指由父母委託第三人,就特定事項行使負擔對 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從而『父母間』並無委託監護規定之適用;另父母之一方若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有困難,由一方出具同意書 ,明示同意共同意思交由他方一人辦理,此時該他方即兼具其父或母意思表示執行機關之身分,可謂為『共同行使』。」

93 年7月5日法律決字第0930025819號函釋:「所謂『他人』係指法定監護權人以外之第三人。從而,法定共同監護人間尚無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委託監 護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

上開見解均認為父母間沒有委託監護規定的適用,因民法第1092條係規定委託「他人」,將他人定義為父母以外之第三人。而目前各戶政事務所也都不允許進行父母間委託監護的登記。不過可以請父母之一方出具同意書,同意他方全權代自己行使監護權,不過此部分僅有父母間債權效力,醫院、學校、郵局要不要採納,就不敢肯定了,並不像委託監護可登記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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