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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期間,不少小朋友最期待的就是收到長輩給的紅包了,但同時最不希望聽到的就是「爸爸媽媽幫你保管」這句話,不過父母幫小孩保管紅包,就必須真的為了小孩保管,而我們的法律也是規定父母不能隨便挪用小孩的紅包錢喔。
若非為子女利益,父母不得處分小孩的紅包錢
長輩贈與給小孩的紅包,其法律關係為「贈與」,而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小孩對於受贈所得的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而特有財產的處分,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父母對於小孩受贈之特有財產,確實有管理之權,所以父母把小孩的紅包收來保管,除了合情合理之外也是合法。
不過父母對於小孩受贈之特有財產,雖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小孩的特有財產,例如把紅包錢納為己用、不使用在小孩身上等。
違反特有財產處分規定之法律效果?
父母非為子女利益處分其特有財產時,父母也不會有什麼處罰的罰則,不過處分特有財產的行為究竟有效或無效?
對此問題,有「無效說」、「無權代理說」、「有效說」、「區分有償行為無償行為說」、「區分物權行為債權行為說」,另可參考下面連結的文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