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子女過年收到的紅包,歸誰保管使用?

2021-02-13

處理家事事件時,常會聽到預想不到的問題,當離婚父母互看不順眼、或一方心態不正當時,各種小事都可能會吵起來,連小孩的過年紅包都可能變成導火線。

農曆過年,通常約定何種探視方式?

父母離婚後,未與小孩同住的一方,還是有探視小孩的權利,在農曆春節期間,通常係約定以下兩種方式:

  1. 輪流過年:奇數年,小孩與男方過農曆春節;偶數年,小孩與女方過農曆春節。
  2. 拆成兩半:除夕至初二,小孩與男方過農曆春節;初三至初五,小孩與女方過農曆春節。

沒跟小孩同住的一方,趁過年時把小孩的紅包都收走?

例如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與女方同住,但今年過年由小孩跟男方一同過年,小孩在過年期間收到了好幾包壓歲錢,農曆過年結束後,男方把小孩送回女方處所,但壓歲錢自己留了下來,是否可以呢?

民法對此有規定嗎?

民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但仍可得出結論。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小孩的壓歲錢屬於小孩的「特有財產」。次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小孩的特有財產,係規定由「父母共同管理」,但僅得在有益於小孩的範圍內處分。

由民法規定,無法直接看出父母離婚後,小孩特有財產該由哪方管理處分?但絕非離婚後,特有財產仍由父母共同管理,在解釋上,此條應係指父母同住、共同行使監護權的情況下。

若父母離婚後,由一單獨行使親權,則無監護權的一方,即無「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權,自無管理、處分小孩特有財產的權限。

所以我們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 單獨監護者:
    小孩的紅包應由行使監護權之一方管理、處分。
  • 共同監護、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若法院裁定、調解筆錄有約定,財產管理、處分由主要照顧者決定,則仍由主要照顧者管理、處分;若無約定,則非主要照顧者代收小孩紅包時,仍有管理、處分之權,但仍應於小孩利益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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