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升溫,還是須留意法定期間,免得權益受損

2021-05-18

國內本土確診新冠肺炎案例遽增,雙北已經發布三級警戒,政府也呼籲沒事不要外出。可是如果你現在有訴訟案件,或正準備提出訴訟者,法律上的時效(尤其是訴訟上的不變期間)仍須遵守,以免權益受損。

以目前的疫情狀況,未被隔離的民眾若遲誤不變期間,不能嗣後聲請回復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例如不服原判決的「上訴」,民、刑事訴訟均須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法院是出上訴,這就是所謂的「不變期間」,如果超過,就沒救了。

而前開回復原狀的規定,都是基於當事人「無過失」的情形下,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才可以在障礙事由消滅後,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許其補行訴訟行為,不視為逾期。

可是,現在的防疫政策不是封城、禁止出門,有必要時,民眾還是可以外出,戴好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即可,郵局和法院也正常營業(頂多不開庭而已),除非你被強制隔離了,不然還是可以在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例如上訴),如果逾期,是不能以疫情為由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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