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故障標誌、三角架的放置距離

2020-12-10

所謂「道路交通事故」,係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駕駛人或肇事人應於車輛後方放置警告標誌,以避免後車追撞的二次事故發生。那故障標誌的距離是多少?

各種不同路段的故障標誌放置距離

  1. 高速公路: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2.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3.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4. 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5. 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6.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未依規定距離放置警示標誌,有何罰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肇事者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行政罰鍰事小,警察多半不會主動開罰。較嚴重的是二次事故的問題。

如果未依規定距離放置警示標誌,造成後車追撞,則至少也有肇事次因的責任,一個車禍事故變成兩個車禍事故,也太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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