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自己選了,意定監護修法通過
如果家中有長輩罹患失智症,導致失去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能力(無法表達,聽不懂別人講什麼)時,為了有效處理長輩的個人財產,為其規劃未來生活,有必要由法院選定一人擔任長輩的監護人,由監護人來處理長輩的所有法律上行為,最主要的就是財產管理、醫療決定、安養照護等。如果這些事項能交由長輩信任的人來做,應當最符合長輩的利益。
過去:監護人僅能由法院選定
但過去監護人並不能由長輩事前自行指定,須由法院選定,且法院裁定時,長輩都已經喪失意思能力了,法院只能選定法官認為最適合擔任監護人者,但未必和長輩的意願相符,但案子進入到法院時,法官已無法探求長輩的意願了。而且有些親屬監護人未必知道如果做好財產管理,或是缺乏道德,擅自將受監護人的財產侵占,反而損害了受監護人的權利。
未來:可以自己選定自己未來的監護人
本次民法增訂意見監護制度後,民眾可在自己意思能力健全時,與自己信任的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將來自己意思能力喪失或衰退時,由其擔任監護人,代替本人管理財產或處理事務。之後法院要做監護宣告裁定時,就會依契約內容,裁定由約定之人擔任監護人,也可以省去以前親屬爭當監護人,法院調查所要花費的時間。
另外很重要的不同是,新法可能改變目前99%監護人由親屬擔任的現狀,意定監護之監護人並無身分資格限制(滿20歲、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即可),可貫徹本人的意願,選定真正信任的人來擔任監護人(例如好友、專業經理人等),意定監護契約中,也可直接約定監護人之報酬。
不過監護宣告係十分重大的法律上約定,所以新法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成立、變更為「要式行為」,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所以受監護人及監護人須同時至公證人面前簽訂契約,而公證人須做查核,以確保意定監護係出於當事人之真意。而公證人須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監護人所在地之法院,法院錄案備查。
如果意定監護契約成立了,事後反悔,受監護人或監護人也都可以撤回,但仍須先以書面向他方表示撤回後,再持書面向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才真正發生撤回的效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