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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事件,法院審酌的兩個重點,就是「受監護人是否已無意思表示能力」、「選定何人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關於選定誰擔任監護人?原則上,如果親屬中有人適任的話,法官傾向從親屬中擇定。
所以在提出監護宣告聲請時,如果能提出一份「配偶」、「子女」、「同住家屬」等人推舉「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同意書,可以讓法官更好下裁定。
反之,若未能提出同意書,法院就必須發文或開庭調查親屬的意願,程序上會花比較多的時間。所以如果家人一致希望聲請監護宣告,也已經決定好由誰來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就請「配偶」、「子女」、「同住家屬」等人簽立同意書,同時提出於法院供法官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