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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長輩年紀越大,就越伴隨失智風險,這時長輩自己可透過公證程序,選定自己的監護人(延伸閱讀:監護人可以自己選了,意定監護修法通過 ),如果長輩未自己選定監護人,親屬在長者失智時,宜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而法院如果認為長輩尚有意思表示能力,並非完全喪失時,亦可裁定輔助宣告,選定輔助人。
對長者財產管理應有的觀念
我們對於處理長輩財產應有一個重要觀念,就是在取得監護宣告前,不得任意使用長輩的財產。
在取得法院監護宣告前,未得長者同意,不得逕行使用其財產(例如至ATM提 款、出賣長者財產等),否則仍有觸犯刑事責任之疑慮。
在取得法院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基於長者的利益,使用、代為處分其財產,但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將居住之建物或基地出租或處分時,須經法院許可。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差別
監護宣告:無效。(自始、確定、當然無效)
輔助宣告:效力未定。(待輔助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後,才確定有效或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