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自殺求償事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的差別

2020-03-10

據報載,一名年輕的租屋客在租屋處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而租客因為沒有結婚、無子女,繼承人為父母,其父母遭房東提告求償,而法院也因為父母未拋棄繼承,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判賠。

為什麼父母需要賠償?

租客知悉若於房內自殺,將使房屋成為凶宅,其市場價值將會降低,應對房東負賠償責任。

雖然租客已經死亡,但租客對房東賠償的債務,也是繼承的標的,所以父母繼承了租客對房東的賠償義務,房東自可告父母求償。

有無拋棄繼承的差別?

若父母有於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則父母即非租客的繼承人,房東就無人可告,若已提出訴訟,法院也會判決駁回,父母即可不受訟累。

但如果父母未拋棄繼承,則依法概括繼承租客的債務,而負賠償責任。不過現行民法第1148條規定,已採有限責任(限定繼承)原則,以租客名下財產(遺產)之範圍負賠償責任,不用拿自己的錢出來賠。

不過房東勝訴後,仍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父母名下所有財產,父母若要主張限定繼承免除執行,仍需要向法院聲明異議,才有機會真正享有限定繼承的優惠。所以拋棄繼承會節省很多時間。

一律該拋棄繼承嗎?

如果遺產範圍可預期會大於賠償金額,那就不一定要拋棄繼承。因為拋棄繼承是會連同積極財產的權利都一起拋棄。

所以如果遺產數額大於債務金額,就沒必要拋棄繼承,依限定繼承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就可以了。

如果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房東真的就不能再提告?

雖然死者的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但房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不因此而消滅,只是暫時無繼受死者權利義務之人可作為被告而已。

房東仍可對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同時請求法院選定死者的遺產管理人,房東仍可取得法院之判決,進而對死者的遺產為強制執行。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