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收到法院、執行署扣押債權執行命令怎麼辦?置之不理會怎樣?

2019-08-28

公司有時候會突然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署的執行命令,讓人嚇一跳,看了公文內容後,發現主旨寫「禁止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在新臺幣○○元範圍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應向法院陳報扣押情形,並另候法院通知」。不用擔心,因為這只是你的員工或合作廠商欠別人錢,遭到法院的強制執行而已。

那為什麼會收到這張公文呢?因為可能在勞保資料或採購資料中,查到債務人跟你的公司有過合作關係,推測債務人跟你的公司可能有薪資或貨款未清,這是債務人對你公司的債權,債權也是有金錢價值的,於是法院發文來扣押。

法院說要扣押,一定要扣押嗎?

如果對於債務人確實有薪資、貨款還沒付完,當然要依照命令扣押,然後分成兩個情形:

  1. 還沒付完的錢≥法院扣押金額:按法院指示金額扣押後,陳報法院已扣押。
  2. 還沒付完的錢<法院扣押金額:就全部還完付完的金額扣押,於收到執行命令10日內向法院異議,陳報現有金錢債數額僅有○○元,已依命令扣押。

如果已經沒有任何薪資、貨款的錢待付呢?就是債務人跟我沒關係,我沒欠任何錢。這時只要於收到執行命令10日內向法院異議,陳報已無金錢債權可供扣押即可。

原則上後面就沒你的事了。

置之不理會有什麼不利後果?

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如不承認債權存在或對於債權數額有意見,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如果沒有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就視為默認同意法院執行命令的內容。債權人如果未能取償,是可以向法院聲請直接對你的公司強制執行的!就是公親變事主的感覺,明明欠債的不是你,但被強制執行的卻是你的財產。所以在十日內聲明異議是很重要的。

如果真的忘記異議,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怎麼辦呢?還是有救的,只是必須另外向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舉證證明自己對於債務人確實沒有債權可供扣押,以阻止強制執行程序,但畢竟打訴訟的成本比一張異議狀高多了,所以能預防就務必預防囉。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