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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向法院繳納裁判費(若勝訴,法院會於判決主文中命被告負擔裁判費,就是被告要多賠償原告這筆裁判費的意思),而裁判費則係依訴訟標的價額來核定,若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以定額徵收。
法院收取裁判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濫訴、督促履行債務、使用訴訟程序法院設備之對價,訴訟標的價額係以「起訴時價額」為準,且採法院職權探知主義,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方法
法院裁判費,如果是與財產權相關者,依下列方法算出訴訟標的價額後,再以司法院計算程式輸入計算即可(訴訟標的10萬元以下徵收1000元,訴訟標的10萬元以上者,裁判費約略為其1%左右):
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起訴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價額」為準。例如確認原告係某商號之負責人,則以商號資本額為訴訟標的價額;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則以房屋起訴時交易價格(法院會接受以登記之公告現值計算)為準。
如果係因財產權起訴,但經調查後仍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則以上訴三審之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後定之(目前為165萬元),再來計算裁判費;如係非因財產權起訴者,則徵收裁判費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