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應審酌什麼因素?何謂暫不執行為適當?

2019-12-04

刑法第74條為緩刑之規定,所謂緩刑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刑的執行」,如被告在緩刑期間內未再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履行緩刑所附條件而未經法院撤銷緩刑,則刑之宣告失期效力。

而緩刑的具體條件,可以看我們另外一篇文章「緩刑須符合哪些條件」,本篇為大家說明法官認為刑「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宣告緩刑,法官會審酌哪些因素判斷呢?

由法院綜合一切情狀為裁量

最高法院26年度上字第26號判例:「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

法院係根據被告之性格、年齡、職業、教育、家庭、犯罪情節輕重及犯罪態度。由法院個案判斷,綜合一切情狀依自由裁量決定。

不過這種判斷標準等於沒有標準,實在太過空泛了。

司法院所定「十二個暫不執行為適當的事由」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列舉了12項暫不執行為當的事由,分別為:

  1. 初犯。
  2. 因過失犯罪。
  3. 激於義憤而犯罪。
  4. 非為私利而犯罪。
  5. 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重要物證。
  6. 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家屬表示宥恕。
  7. 犯罪後入營服役。
  8. 現正就學中。
  9. 身罹疾病必須長期醫療,顯不適於受刑之執行。
  10. 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11. 依法得免除其刑,惟以宣告刑罰為適當。
  12. 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

不過以上逐項只是提供法官參考的具體事由,並不拘束法官,所以就算符合很多項,也未必能得到緩刑,反之,若一項都不符合,也不一定沒有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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