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刑法第74條為緩刑之規定,所謂緩刑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刑的執行」,如被告在緩刑期間內未再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履行緩刑所附條件而未經法院撤銷緩刑,則刑之宣告失期效力。
而緩刑的具體條件,可以看我們另外一篇文章「緩刑須符合哪些條件」,本篇為大家說明法官認為刑「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宣告緩刑,法官會審酌哪些因素判斷呢?
由法院綜合一切情狀為裁量
最高法院26年度上字第26號判例:「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
法院係根據被告之性格、年齡、職業、教育、家庭、犯罪情節輕重及犯罪態度。由法院個案判斷,綜合一切情狀依自由裁量決定。
不過這種判斷標準等於沒有標準,實在太過空泛了。
司法院所定「十二個暫不執行為適當的事由」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列舉了12項暫不執行為當的事由,分別為:
不過以上逐項只是提供法官參考的具體事由,並不拘束法官,所以就算符合很多項,也未必能得到緩刑,反之,若一項都不符合,也不一定沒有緩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