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債權人應對何人聲請強制執行?

2020-05-05

金錢給付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債權人可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其財產。若債務人死亡,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規定,勝訴判決(執行名義)之效力亦及於其繼承人,只是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強制執行的標的不及於繼承人固有財產。

如果繼承人只是主張限定繼承,那倒還好,假如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了,那既然無繼承人繼承遺產,那債權人要向誰聲請強制執行呢?

聲請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管理人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債務人有遺產,但沒有繼承人時,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應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債權債務問題。

但繼承人就是不想負責才會拋棄繼承啊,怎麼可能還會召開親屬會議去選任遺產管理人?

故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選定債務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請法院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並以遺產管理人為對象(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

前揭公示催告期滿後,遺產管理人即應於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予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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