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就不用負擔喪葬費?

2020-04-23

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雖然法條沒寫到喪葬費由遺產支付,但實務上認為得以擴張解釋,喪葬費亦屬與遺產管理有關之費用(例如保管屍體或埋葬屍體所生之喪葬費用 ),應屬繼承費用而為遺產管理費用之一部分 ,墊付喪葬費之人,可自遺產中優先受償。

不過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可主張自己已無繼承權利、遺產管理跟自己無關,而不負擔喪葬費用了呢?

葬喪費應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不受拋棄繼承影響

大理院民國4年上字第116號判例:「依我國民法扶養制度所由設之社會及倫理精神價值而觀,扶養內容之範圍,不僅包括維持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之費用,且包括幼少者之教育費及死亡者之殯葬費用。」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民事判決:「按被繼承人之屍體為物,構成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不同,限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等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屍體因殘存著死者人格而屬於『具有人格性之物』,基於對人性尊嚴之尊重,其處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故繼承人取得其所有權後,因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而不得拋棄。是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不及於被繼承人之屍體(遺骨)。」 

老人福利法第24條規定:「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時,當地主管機關或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負擔之。」社會救助法第24條規定:「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葬埋。 」

依上開法院見解及法律規定,可知法制上,應認為喪葬費用係「有扶養能力之扶養義務人」應負擔者,故縱使繼承人(兼扶養義務人)拋棄繼承,仍應負擔喪葬費用,若由他人墊付喪葬費,墊付費用之亦,亦得依民法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繼承人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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