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時,該如何處理?
民法第1173條第1項本文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第2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即是所謂「繼承歸扣」的規定。
什麼是歸扣?
「結婚、分居、營業」是華人的人生三件大事,父母多半會在這個重要時點,贈與財產給子女,這三個原因之贈與,法律上稱之為「生前特種贈與」,被認為是這三種原因的贈與,性質是遺產的預付(為什麼?其實真的不知道,管見以為,是相當過時的規定,而且生子也很重要啊,為什麼沒列進來?不懂),但先不管這個,所以在真正繼承的時候,先拿到特種贈與的人,等於先拿到了一部分的遺產,應從其得繼承比例中扣除,即為所謂的歸扣。
舉例來說:甲父有乙、丙、丁三子,甲父生前因為乙結婚而贈與150萬元,甲父死亡時,留有450萬元遺產,原本乙、丙、丁三人平均分配可各得150萬元,但因為乙受有生前特種贈與,應歸扣,所以先把乙的特種贈與150萬元加回遺產,變成600萬元(450萬+150萬),再除以三人,則乙、丙、丁每人可分得200萬元,但因為乙已拿150萬元,故只能再分50萬元。
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
以上面相同例子,換過數字再舉例:甲父生前因為乙結婚,贈與的金額是300萬元,甲父死亡時,留有300萬元,加上乙的歸扣數額後,乙、丙、丁每人可分得200萬元(300萬+300萬元,然後÷3),但乙已經拿超過了!丙、丁可不可以要求乙吐出100萬元,丙、丁各拿50萬元?這樣每個人才都會是相當的200萬元。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60號判決係認為,如果歸扣義務人所受特種贈與的價額,已經超過其應繼分額時,不得再受遺產分配,也不用返還超過部分的價額,多數學說也是採此見解。所以乙不用拿出100萬元,可繼續保有該特種贈與300萬元,丙、丁只能怨嘆為什麼父親比較不愛他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