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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關於特留分的介紹,可以點選文末的連結(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方式)。
簡言之,特留分就是民法所規定對於繼承人得繼承範圍的最低保障,被繼承人不能將繼承人的繼承比例剝奪至低於特留分的水準。若繼承人之特留分被侵害,則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受遺贈人或分配較多之繼承人給予補償。但如果繼承人間已有遺產分割協議,則無特留分之適用了。
若繼承人間為遺產分割協議,即不得再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被繼承人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而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繼承人可得行使扣減權,但此權利並非不得由權利人予以拋棄或讓步。
換言之,某繼承人雖依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之分配,致其應得特留分之數不足,但該繼承人對該分配內容已表示同意,且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就遺產達成分割協議,自應解為該繼承人「已拋棄」關於侵害特留分之扣減權,不得再反於其先前之表示,猶為特留分扣減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