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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但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繼承人是不能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的,所以假如想要出賣或轉讓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的話,勢必需要終止公同共有的關係、轉為分別共有才行。
繼承人協議為分別共有的登記
遺產可由繼承人達成協議,共同向地政事務所為分別共有的登記,但「協議」就是所有繼承人之間的契約,契約要成立,就必需「全部」繼承人都出面且達成共識才行。
所以當公同共有人越多時,要達成協議分割就會越困難,這時就需要透過法院裁判了。
其中一名繼承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轉為分別共有
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遺產的公同共有,只是一個暫時狀態,遺產的分割才是終局目的,所以繼承人是可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並請求分割遺產。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也是分割遺產方法之一。
所以繼承人取得法院「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的確定判決後,即可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別共有的登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