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如何聲請交保?交保機率高嗎?
偵查中遭羈押之被告,羈押期間為二個月,期滿前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一次(同樣為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因此被告、得為輔佐人之人(就是被告的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就是委任律師),得向法院聲請交保而停止羈押。
法院關於具保的審查要件
被告會被羈押,係法院認為被告有逃亡、滅證串供,或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例如竊盜、詐欺等罪)之虞。而法院是否同具被告交保,也是審查上開情形是否仍存在?是否仍有羈押之必要?
通常交保機會較高的是前次羈押理由為「滅證串供」之虞,而偵查後已將證據保全或被告已認罪,已無滅證串供之虞,就有機會交保或撤銷羈押,因為滅證串供的理由已經不存在了。
而如果前次羈押理由是「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難度就比較高,因為這兩種事由在羈押之後,法官較難認定是否機率降低或已不存在,偵查中同意具保的機會就比較低。但如果偵查起訴,等到法院移審開羈押庭時,機率就比較高一些。
聲請具保的方式
向法院提出具保聲請狀,而法院會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宗資料做准予具保與否的審查,最後會做出准許或駁回的裁定。不過法院為具保審查時,檢察官將卷宗資料交付法院,反而有可能拖慢了偵查的速度,對被告未必一定是有利的,如果法院駁回交保請求,實際被羈押的時間反而會比較久,有時早點被起訴,反而法院移審時同意交保的機率較大,晚被起訴,變得被關比較久。
法院如果同意具保,保證金如何酌定?
交保金的數額要視被告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所涉案件情節輕重而定,但越有錢、越知名的人物,交保金一定是比普通人還多的。以一般人來說,所犯若非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交保金大約可在5萬元左右,若經濟能力更差,法官也不想押人時,很有可能獲得更低的數字。
而如果所犯係重罪,通常逃亡的機率較高,所定交保金額,就算是一般人,也至少在10萬元以上,如果案情更重大,金額會更高。如果係有錢人,更具有逃亡的經濟實力(或是新聞有報導的社會囑目案件),且金額太低也不痛不癢,這時就可能出現百萬、千萬、上億的天文數字了。
具保金須一次完納,不可分期,繳納至法院後,被告即可獲得釋放。交保的保證方式還有一種係人保,由殷實之人向法院出具保證書,若被告逃亡願向法院繳納指定金額,但這種保證方式係例外,一般辦件幾乎不適用,通常係大老闆的案件,法院核定之具保金上千萬、上億的案件才有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