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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甲在公司擔任貨運司機,除了駕車之外也要搬貨,某日在上班期間發生車禍,甲因為手、腳骨折需要修養、復健,在甲復健期間,公司通知已為甲安排坐辦公室的行政工作,不需要開車、搬貨,甲希望繼續修養領職災補助,於是拒絕公司的要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12日(90)台勞資二字第0021799號函釋
要旨: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欲提供簡易輕便之工作,勞工拒絕,資方即以連續曠職三日解僱,是否有違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
就算真的是簡易工作,還是須取得勞工同意
依上開函釋意旨,雇主不可以自行主張勞工可以改做其他工作、逕行調派,仍須取得勞工的同意,而且勞工就算不同意,也並非惡意行為(我都職災了,憑什麼要同意),雇主應僅記職災期間,若未得勞工之同意,是不可以單方便解僱的,否則解僱無效。
若勞工一直無法治癒復職,則是須待2年經過後,透過一次給付40個月工資的方式來換取勞動契約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