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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基於對前公司的不滿,趁著在辦公室整理物品的最後一天,開啟電腦將公司重要檔案資料刪除,另登入公司Facebook臉書粉絲專頁,刪專頁貼文刪除並更改密碼,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是否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刪除電腦檔案、臉書貼文、變更密碼之刑責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存於公司電腦內的檔案,以及臉書貼文,性質為電腦之電磁紀錄,臉書密碼亦屬之。而無故刪除、變更以上電磁紀錄的行為,將會構成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輸入臉書密碼登入的行為,有何刑責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員工離職後,即不得再無故(無正當理由)輸入公司臉書粉絲專頁之帳密登入,若有違反,亦將構成本條之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被害人如何提出刑事告訴?
被害公司應檢具事證,例如臉書帳號活動紀錄(後端可以看到)、臉書頁面截圖,或請電腦工程師救回檔案時一併提供變更紀錄,以書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但因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應於知悉犯罪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