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偽造本票,該怎麼辦?
突然收到一張法院的本票裁定,上面載明自己應按某張本票之內容給付票款給他人,感到一頭霧水、確定自己根本沒有開出這張本票、是被有心人士偽造的,該怎麼辦呢?
在收到本票裁定二十日內,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果本票不是你開的,當然法律你不可能需要對此負責任。但法院對於本票裁定的核發,係採形式審查,意即法院只要看本票是否具備形式生效要件(發票人欄位有簽名、金額有寫、發票日有寫等),就會核發本票裁定。若形式上的本票發票人不服,需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推翻本票裁定的效力。
所以若不想要對這張偽造的本票負責,需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且建議要在收到本票裁定20日內提出,因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於收到本票裁定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法院「應停止本票裁定之強制執行」。反之,民眾若在20日後才提出,則法院就不會主動停止執行,民眾需要另向法院聲請且須提供擔保金,成本會變高。
若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獲勝訴,即無庸對該本票負責。
關於本票遭偽造之訴訟,該由何方負舉證責任?
依法院實務見解,本票是否偽造,應該由執票人(就是本票裁定所載之聲請人、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意即執票須證明本票上之簽名、蓋章係本人所為,若不能證明,法院即應為對形式上發票人有利之認定。
而當事人也可向法院聲請將本票送筆跡鑑定、若本票上有蓋指印亦可進行指紋鑑定,以釐清事實。
可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告訴
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本票屬於有價證券,偽造本票者將觸犯本罪,且係公訴罪,可處3年~10年有期徒刑,刑度頗重,是屬於不能易科罰金之犯罪類型,且也不易獲得緩刑。若遭偽造本票,被害人除了民事救濟外,可同時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告訴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