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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害人對傷害之發生也有過失,法院應為較輕之量刑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而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664號判例:「被害人由馬車跳下,橫汽車路跑過,亦屬不無過失,雖上訴人欠缺注意停車不及,將其撞傷身死,是為被害人致死之主要原因,不能影響於上訴人犯罪之成立,然被害人既與有過失,自應量處較輕之刑。」
所以被害人對於車禍的發生也有過失,法官對於被告的量刑也會減輕,而被害人是肇事主因?原因?次因?減輕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
不過我們也要知道一個重點,量刑的輕重是比較得出的,並不是徒刑的長短,是指在「肇責比例不同」之外,其他因素都相同的情況下,被害人若有肇責,那麼刑度就應該比被害人無肇責的情形要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