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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偵查、審理階段都可能收到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不過被害人不一定有時間出庭,或者也不願跟被告見面而不想出庭,收到傳票可以不去嗎?可以分為偵查中及法院審理中來說明。
偵查中建議出庭
在偵查階段,雖然警察可能已經對於被害人做過筆錄了,但檢察官通常還是會再傳喚一次,製作檢察官訊問筆錄,其重要性高於警詢筆錄,所以被害人在偵查中不出庭,會導致檢察官結案時間的遲延,所以偵查中建議出庭為宜,也增加被告被起訴的機率,既然要告人,當然一定是希望告成最好呀。
法院審理中可不出庭
檢察官將被告起訴後,法院審理階段通常還是會發傳票給被害人,但會註記可自行決定是否到庭,所以法院審理時不出庭是沒有什麼關係。除非法院是以 「證人」身分傳喚,那就有出庭的義務了,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可處罰鍰。
如果不能出庭宜請假(法院一般審理程序除外)
在偵查中、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時,如果被害人不能出庭,宜撰寫請假狀請假,也建議打電話跟承辦股的書記官副知說明,以免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可委任律師出庭
如果被害人不想出庭,但想瞭解案情,或是沒出庭的經驗怕說錯話,可委任律師陪同出庭,特別是法律關係複雜或事實真偽不明的案件。
而在法院審理階段,律師可代為閱卷,讓被害人看到法官手上的卷宗資料,也可以由律師代為表示意見,增加起訴、判有罪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