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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先生和女朋友吵架分手,結果隔天收到派出所打來的電話,得知女朋友告自己恐嚇,警察要求蔣先生到派出所做筆錄,蔣先生直接跟警察說女朋友是亂告的,不想浪費時間去做筆錄,另外要告女朋友誣告,叫警察不要再打來了。蔣先生的處理方式正確嗎?
是否為誣告,並非自己說了算,被告有應訊的義務
被他人誣告固然是很無奈的事情,但此時身分仍然是刑事被告,而檢警對於刑事案件,仍然需要經過調查程序才能結案,也就是說想要檢察官還一個清白公道,被告就應該出庭應訊或去警局製作筆錄,這樣程序才能儘速進行。
如果不願配合反而時間會拖更久而不能結案,雖然警察的電話通知並沒有強制力,但通知無效後,警察可發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到案說明,如果被告還是不理,警察可聲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就是直接去家裡或上班地點抓人了,所以配合調查才是正道。
可以提告誣告嗎?
所謂誣告,係指虛構犯罪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而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而言。所以被提告的事實,全部或一部確屬不實,而告訴人也明知,被告是可以反告誣告的。
不過誣告該什麼時候提告呢?通常可以等到被誣告案件不起訴後,再另外提起誣告告訴,以前案卷宗資料、不起訴處分書為依據,成立誣告罪機會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