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foodpanda、ubereat機車撞傷,可向送餐平台公司求償嗎?

2019-08-05

最近送餐app興起,其中又以foodpanda和ubereats規模最大,說真的,外送點餐真的很方便,也是年輕族群打工的好選擇,現在路上隨處都可以看到這兩家送餐平台的機車,載著餐點準備交付客戶,但臺灣交通滿亂的,如果和外送餐點的機車發生車禍,受傷、車損的一方,除了可以跟機車騎士求償外,可以另外找foodpanda和ubereats公司求償嗎?

這兩家都是外商公司,foodpanda在台灣之公司名稱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FOODPANDA TAIWAN CO., LTD. 」,ubereats在台灣之公司名稱則為「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YUBO CO., LTD. 」。

送餐平台與送餐騎士的法律關係?

送餐平台和送餐騎士內部的法律關係,應該是承攬而不是僱傭關係,因為送餐人員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送餐平台也不會硬性要求一定要工作到多少時數,上命下從的關係十分鬆散,其性質應該屬於承攬。所以送餐騎士與送餐平台間,也不適用勞動法令,不享有勞基法的保障。

送餐騎士對於其他民眾,外觀上看起來是什麼法律關係?

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的目的是,如果雇主僱請員工工作,自應對於員工負有監督管理責任,且雇主為營利行為,員工因此侵害他人權利時,雇主應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本條適用前題是員工與雇主間為僱傭關係,但送餐騎士與送餐平台間是承攬關係,難道就不能適用民法第188條了嗎?其實不然。

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執行職務」係採外觀說,不以實際成立僱傭關係為必要,只要民眾看到送餐騎士(都會揹大包包印有foodpanda、ubereats的logo),通常會認為送餐騎士是受雇於foodpanda、ubereats,是為foodpanda、ubereats服務,而且顯然是在工作當中才會揹大包包,即符合「受僱人執行職務」之要件,仍然屬於民法第188條適用的對象,因車禍受到損害的民眾,還是可以向送餐平台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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