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告人,為什麼要到對方所在地縣市法院告?簡介「以原就被原則」

2019-09-22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莫不希望能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對自己是最方便的了。不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是如此,原則上原告必須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意思就是對方如果住在外縣市,就要跑到外縣市法院去告,對於原告就是一個不便了,為什麼如此規定?有沒有例外呢?

民事訴訟的以原就被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規定提起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所以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採用以原就被原則,是為了避免民眾濫訴所設,用以增加原告起訴的成本,這是一種立法的選則。

以原就被原則的例外

以下是以原就被原則的一些重要例外,可以不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1.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4.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5.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6.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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