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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莫不希望能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對自己是最方便的了。不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是如此,原則上原告必須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意思就是對方如果住在外縣市,就要跑到外縣市法院去告,對於原告就是一個不便了,為什麼如此規定?有沒有例外呢?
民事訴訟的以原就被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規定提起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所以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採用以原就被原則,是為了避免民眾濫訴所設,用以增加原告起訴的成本,這是一種立法的選則。
以原就被原則的例外
以下是以原就被原則的一些重要例外,可以不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