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婚了,我該爭取小孩監護權嗎?
夫妻感情不睦決定離婚時,若有未成年子女,勢必要處理小孩監護權的問題,許多時候父母對於離婚有共識,但因為小孩子監護權爭執不休,使得案件不得不進到法院,但許多是民眾對於監護權的理解有誤所導致的,實際上監護權不需要看得太重,能夠平和陪伴小孩成長,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監護權的意定、法院酌定方式
監護權可由雙方父母合意決定,可載於離婚協議書中或另外的書面協議,父母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這是速度最快的方式。
若父母無法達成合意,則可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法院會考量小孩的年齡、小孩的性別、與父母的依附緊密程度、父母的經濟能力、家庭環境、擔任親權人的意願、對小孩教育的規劃、小孩的意願等等,作為酌定監護權的參考依據,依法院大數據顯示,母親爭取到監護權的機率比較高。
不過近來法院裁定父母共同監護的比率有上升的趨勢,共同監護係指父母均為監護人,但法院仍會定一位主要照顧者(小孩與其同住),而在小孩醫療、教育、戶籍、生活必需等事項上,得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但這種情形雖然是共同監護,但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實際上監護權是空的,只是形式,因為對於小孩的事情,自己沒有決定權,意義並不大,似乎法院只是給個監護權的名,安撫當事人而已,未必合適。
理性思考,未必要強爭監護權
監護權也稱親權,民法係以「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表示,監護權雖是「權」,但實際上更偏重於「義務」!如果自己工作不穩定、無法固定陪伴小孩、對小孩未來的教育無具體規劃,可以考慮不要爭取監護權,爭取小孩的探視權就好,讓小孩不喜歡的地方成長,對其人格發展未必是好的。
且若未與小孩同住,但擔任監護人,反而會有風險,如果小孩在外出車禍,或偷竊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是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自己未與小孩同住無法實際管教小孩,但小孩犯錯卻要連帶負責,未必是每個父母都有這樣的胸襟。
且監護權的有無,並不影響未來小孩對自己的扶養義務,親子關係還是繼續存在的,而探視權方面也沒有影響,且主要照顧者也不能無故限制探視的權利(實務上隔週探視是合理的要求,過夜與否則要看小孩的狀況)。小孩子對自己是否有感情,未來是否願意扶養自己,重點絕不是監護權,而是在離婚後,是否有對小孩子付出關心、交流、給付扶養費,這才是小孩是否仍愛著您的關鍵,理性看待監護權的爭取,會使親子關係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