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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因為走失或發生意外而失蹤,久尋不著時,往往家人都已經放棄希望,普遍認為已經不在人世。但在法律上,失蹤之人仍是活著的自然人,則失蹤之人名下的財產都無法動用,如果有其他人身保險,家人也無法向保險公司請領理賠,將使家庭經濟狀況更顯困難,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的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漢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當現實中無法確定一個人已死亡時(停止呼吸),但事證足以推定其已死亡,為了使身分關係得以確定、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於是有「死亡宣告」制度,由法院透過裁定來宣告一個人在法律上已經死亡、是一個死者,接著親人就可以處理後續繼承、保險等事宜(配偶要再婚也可以)。
聲請死亡宣告之流程
法院就會下死亡宣告裁定,寄送予聲請人,聲請人即可持裁定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取得除戶證明後,就可以辦理後續遺產繼承及保險理賠事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