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失蹤已久,為處理遺產及保險事宜,如何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2019-08-30

親人因為走失或發生意外而失蹤,久尋不著時,往往家人都已經放棄希望,普遍認為已經不在人世。但在法律上,失蹤之人仍是活著的自然人,則失蹤之人名下的財產都無法動用,如果有其他人身保險,家人也無法向保險公司請領理賠,將使家庭經濟狀況更顯困難,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的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漢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當現實中無法確定一個人已死亡時(停止呼吸),但事證足以推定其已死亡,為了使身分關係得以確定、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於是有「死亡宣告」制度,由法院透過裁定來宣告一個人在法律上已經死亡、是一個死者,接著親人就可以處理後續繼承、保險等事宜(配偶要再婚也可以)。

聲請死亡宣告之流程

  • 誰可以聲請死亡宣告?
    可以聲請死亡宣告者,為檢察官及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所謂利害關係人,只要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即屬之,例如家人、債權人都可。
  • 向哪裡聲請死亡宣告?
    利害關係人應向失蹤人住所地(戶籍地)之法院聲請。聲請費用1000元,而聲請書狀之內容如何撰寫及應檢附何證據,可向律師諮詢。
  • 法院若准許死亡宣告,之後程序?
    法院裁准失蹤人死亡時,宣進行公示催告,至少六個月,公示內容有二:1、失蹤人得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2、知失蹤人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就是一個透過公眾再次確認死亡宣告是否正確之程序,而失蹤人自己看到,也可以及時出來陳報自己還活著。
  •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如無人陳報後之程序?

    法院就會下死亡宣告裁定,寄送予聲請人,聲請人即可持裁定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取得除戶證明後,就可以辦理後續遺產繼承及保險理賠事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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