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勞工應說明事由,且嗣後不得變更或新增事由

2019-09-20

雇主解僱勞工須要說明理由嗎?勞動基準法第11條、12條是雇主可以解僱勞工的法律依據,有各款的不同事由,而公司解僱員工時,可不可以只列出第11條、第12條而已,主張勞基法沒規定雇主通知勞工終止契約時要列出事由呢?

雇主解僱勞工,有明確告知解僱勞工事由的義務

勞基法雖然第11條、第12條分別規定雇主的法定解僱事由,但勞工是僱傭關係中較弱勢的一方,為保障其工作權、避免雇主恣意解僱勞工,則雇主在通知解僱勞工時,有明確告知解僱事由的義務,使勞工適當地知悉解僱事由及相關法律關係之變動

而且審查雇主解僱行為是否合法,也是以雇主解僱時所主張的法定事由為審查方向,如果雇主未敘明具體事由,則未盡合法告知解僱事由之義務,若雇主有所違反,勞工可主張解僱無效,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雇主不得嗣後改列或增列解僱事由

基於誠信原則及防止雇主恣意解僱勞工,雇主不得事後隨意改列或增列解僱事由(訴訟上亦同),更不能將解僱後所發生的事由於訴訟中併為主張

意即雇主解僱勞工時,就應敘明具體事由,不容許事後再想方設法蒐集「解僱當事」雇主所不知的解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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