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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一個東西的所有權由一個人單獨擁有,不過法律也不排斥一個東西由數個人共同擁有,就是所謂的「共有」。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應有部分」、「共有物」所指的意思?
共有人的處分權
Q.「處分」包含哪些行為呢?
A.事實上處分:拆解、變造。
法律上處分: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權。
*不動產共有人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Q.為什麼讓乙、丙可以優先承買?
A.簡化共有關係。
Q.如果甲不告知乙、丙,直接把土地移轉登記給丁,乙、丙有何權利?
A.乙、丙只能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有損害的話),不能要求甲、丁塗銷移轉登記。
Q.「處分」包含哪些行為呢?
A.事實上處分:改建、重建、整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