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共有人處分共有物的法律規定

2019-06-27

通常一個東西的所有權由一個人單獨擁有,不過法律也不排斥一個東西由數個人共同擁有,就是所謂的「共有」。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應有部分」、「共有物」所指的意思? 

  • 「應有部分」就是社會上俗稱的「持分」,係指每一共有人所享有的所有權比例。共有人所享有的所有權,性質和一般的所有權並無不同,只有「量」方面的差異,一般人享有的是「一個」完整的所有權,共有人只享有「幾分之幾」的所有權。 
    應有部分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每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都是平均分布在共有物的每一質點上,就共有物的每一質點,享有一定比例的權利。 
  • 「共有物」指的是共有人所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標的物,這個共有物有一個所有權,但所有權由數人共有,由數人的應有部分組合成一個完整的所有權(所有共有人應有部分的總合)。 
應有部分與共有物的區別
應有部分與共有物的區別

共有人的處分權

  • 對應有部分的處分權
    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因為共有人對於自己的應有部分有完整的所有權(只是對共有人沒有完整的所有權),所以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不需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Q.「處分」包含哪些行為呢?

    A.事實上處分:拆解、變造。

    法律上處分: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權。

    *不動產共有人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買法律關係
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買法律關係

Q.為什麼讓乙、丙可以優先承買?

A.簡化共有關係。 


Q.如果甲不告知乙、丙,直接把土地移轉登記給丁,乙、丙有何權利?

A.乙、丙只能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有損害的話),不能要求甲、丁塗銷移轉登記。 


  • 對共有物的處分權
    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共有人要處分整個共有物的時候,情形就不同了,因為共有物是所有共有人應有部分的集合,所以處分共有物時,一定會影響到其他共有人的應有部分,當然不能任意為之了,不過動產和不動產有不同的規定。
  1. 動產: 
    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限於所有的共有人都同意,才能處分共有物。 
  2. 不動產: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處分共有物的條件:(1)同意共有人數「超過」一半+共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超過」一半。(2)同意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 

     Q.「處分」包含哪些行為呢?

    A.事實上處分:改建、重建、整地等。

    法律上處分:移轉所有權(不包含無償贈與等無償處分、信託、分割、設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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