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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除非因服兵役、學業、工作等正當事由外,原則上夫妻有同居義務,若另一半無正當理由不同居,可向法院訴請對外履行同居義務。
起訴請求離婚前,要先訴請履行同居嗎?
坊間有一種說法,若配偶離家出走長期不歸,要向法院訴請離婚前,可以先訴請履行同居,取得履行同居勝訴判決後,再來起訴離婚,較有勝算。
不過其實無此必要,首先,履行同居獲得勝訴,亦無法強制執行,毫無強制力,雖然可以作為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同居之證據,但在離婚訴訟中,本來就會審酌配偶是否係無故離家出走,直接向法院提離婚訴訟,反而是較有效率的做法。
履行同居書狀範例
家事聲請狀
聲請人:○○○(年籍資料、地址)
相對人:○○○(年籍資料、地止)
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依法聲請事:
聲請事項
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於○○市○○區○○路○○號同居。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兩造於民國○○年○月○日結婚,約定以○○市○○區○○路○○號為夫妻共同住所,並住在該處,惟相對人於○○年○月間,逕自離家迄今未回,經聲請人通知相對人返家,相對人仍拒絕。為此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請求 鈞院裁定命相對人與聲請人同居。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家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