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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等傷害案件,為了證明受傷請求賠償,到醫院就醫後,還必須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作為訴訟上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受傷。而申請診斷證明書的花費,是否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呢?
診斷證明書為必要費用,可以求償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43、2653號判決:「診斷證明書乃證明損害發生原因及其範圍,為實現損害賠 償債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且係加害人之侵權行為所引起, 被害人是否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自非無斟酌餘地」。
所以法院可斟酌診斷證明書的支出是否必要,判斷加害人是否有賠償義務。若當事人提出的診斷證明書和收據,經法官參酌所受之傷勢及就醫診治情形,單據所載各項醫療項目,若屬合理正當且必要,即屬有據。
而證明書費,係當事人用以證明其因加害人之行為所受傷害情形,並為法院據引為參考,當認係被害人為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得請求賠償。
不過如果傷勢與加害人的行為難以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或多次重複申請診斷證明書,則非必要費用,就未必可以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