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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健保卡在別人手上拿不回來,可不可以直接以「遺失」的理由,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新的身分證呢?最常見的案例是夫妻分居,小孩跟一方同住,可是另一方刻意扣住小孩的健保卡或身分證,為了便宜行事就直接用遺失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這種案例在生活中履見不鮮,但許多民眾並不知道此舉可能觸犯刑責,且為公訴罪。
使公務員登載「遺失」之不實事項,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條在處罰民眾對於公務員經民眾申請即有登載義務之事項,民眾故意向公務員申報與事實不符之內容,而使公務員依職務登載於公文書上,而有造成公眾或個人損害之虞者。
實務上認為,身分證、健保卡因故被他人扣留,民眾「明知並非遺失」卻向戶政事務所謊報遺失,而偽填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藉以申請補發新證,使戶籍員將原證遺失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收件簿上,足以損害於公眾,成立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不過如果是記得身分證曾交付他人,但已忘記係交付給何人,但不知其下落時,亦符合遺失的定義,遇此情形仍可以遺失事由申請補發身分證;反之,如果明知身分證在誰手上,卻還用遺失名義申請補發,就有觸法之虞。
身分證被扣留,又不能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該如何處理?
戶籍法僅規定身分證滅失、遺失時應申請補發,由此可見,身分證被他人扣留時,就不符合申請補領之要件。
如果是成人之間發生,應循調解、民事訴訟途逕請求對方返還身分證。若是未成年子女,則法定代理人可循家事途逕、暫時處分,如符合保護令聲請要件,亦可一併請求他方交付子女證件,才是正確處理事情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