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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肇責釐清判斷,除了路口監視器、行車紀錄器之外,也很仰賴警察繪製的車禍事故現場圖,所以現場圖如果繪製錯誤將造成很大的影響,當事人在警察繪製草圖完程後,在現場務必要詳細確認再簽名,不然事後很難再要求警察更改。
草圖經當事人捺印簽名後,不得任意塗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14點至第19點詳細規定了警察到現場後,應勘察、紀錄之項目,諸如人、車、散落物之位置、地上痕跡等。
而第19點規定:「當場繪製之現場圖或現場草圖,應由當事人或在場人認定簽證,不得任意塗改。如有更正仍應留存原字跡,並註明更正原因,更改處應請當事人捺印簽證,且禁止使用修正液。」
所以當現場草圖繪製完成經當事人簽名或用印後,即不可再任意修改,若確有修改必要(例如發現真的繪製錯誤),則警察應註明更正原因並請當事人於更改處捺印簽證。依反面解釋,若是在尚未簽名或用印前的指正,警察可直接修改,較為簡易。所以在簽名前要看清楚,因為一旦簽名後,警察通常就不會應當事人要求修改了。
事後發現草圖有錯誤,該如何處理?
警察在事後才發現草圖有漏、誤,例如依照片、錄影畫面,發現有應登載於現場圖上之跡證,須補正時。因為當事人已不在現場無從認定簽證,故警察應另行繪製現場圖(重新畫或先影印原圖後,再以不同色筆補正),並在重繪之現場圖上,註明增刪重繪之原因及時間,併入原卷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