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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責的判斷,十分仰賴警察繪製的交通事故現場圖,民眾發生車禍時,不論有無人員傷亡,都應該立即打電話請警察到場處理,警察到場後會依現場跡證、當事人陳述繪製現場圖,這是雙方之後判斷有無過世、肇責比例的重要依據。
但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事發時並未報警,事後才越想越不對勁覺得要報警處理,但當時跡證都已遭破壞了,警察遇此類事故是否仍須繪製現場圖?該如何繪製?
交通事故現場車輛已移動、跡證遭破壞、未即時報案之案件,警察仍應繪製現場圖
對於現場跡證遭破壞、事後報案的案件,警察仍應依當事人之陳述,至現場繪製現場行向路況徑、所指之破撞地點、停車位置等相關跡證位置,不能拒絕繪製現場圖。但畢竟係依當事人陳述所繪,所以應於現場圖註明「依當事人自稱情形繪製」。
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59點第1、2款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先為通知警察機關,事後始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即受理及派員實施現場勘察蒐證,並依規定陳報。(二)如無具體事證得以證明其有謊報情事,仍應發給相關處理文件資料,惟當事人申請之文件資料應註明『事後報案』。」
故事後報案,警察仍應受理並至現場勘察蒐證並發給當事人處理文件資料,即包含現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