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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的保險金,是政府或保險公司賠的?還是車主賠的呢?實務上,因強制險的給付不涉及肇事責任的判斷,依醫藥費之支出、殘廢等級或死亡結果,會較早給付,如果車禍案件涉訟,通常在訴訟未終結前,被害人就可以先領到強制險理賠了。
而在車禍調解時,受傷或死者家屬等求償的一方,總會覺得自己雖然領到強制險理賠了,但強制險是政府立法規定一定要投保的,這應該是政府的補助,並不是肇事車主賠的,肇事車主自己拿錢出來的賠的話,就是沒誠意。
不過有無誠意是一回事,但肇事車主也會主張,強制險也是要付保險費的,自己既然有付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當然要理賠,理賠金應該算入已賠償的範圍內,如果損害沒超過強制險理賠數額,那自己在法律上又何必再多拿錢出來呢?
車主之損害賠償金額,得扣除強制險已理賠金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所以法律已明文規定,強制險的理賠,已視為被保險人(就是肇事車主)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應從被害人之損害金額中扣除。
例如甲、乙發生車禍,導致甲死亡,經鑑定後甲為肇事次因、乙為肇事主因,家屬所受損害(含醫藥費、喪葬費、家屬慰撫金等)600萬元,則甲扣除三成過失比例後餘420萬元,再扣除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元(保險金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則甲的家屬僅得向乙求償剩餘之2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