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民事訴訟請求之範圍和金額
發生車禍開始談賠償問題時,最常碰到的就是雙方對金額認知的差距。在未鑑定前固然雙方沒有共識,即時有鑑定報告結果亦然。求償的人往往隨便漫天叫價,賠償的人則只願意付出最基本的民事賠償填補的金錢。
實則,賠多少錢有一定的標準範圍,最好雙方都能事先請教有法律實務經驗的人計算一下大概金額。另外,賠償的人必須有一個認知,不可期盼所有賠償金額都依賴保險公司出,畢竟被告涉及到刑事責任不是在保險公司考量的範圍內。
尤其在討論到精神賠償(撫慰金)金額時,常常認為對方要求金額過高,但不妨思索一下,如果換成自己願意花多少錢來取代工作生活上的不方便和精神折磨,甚至傷勢是無法復原的重大傷害或造成殘廢。
此外,過失傷害又涉及刑事責任,最重會被判刑6個月(法定刑6月以下),如果將被判刑易科罰金的錢拿來賠償被害人,而不是繳給國庫又留下犯罪前科資料,民、刑事一起解決無寧是較好的處理方式。
被害人死亡時,請求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 殯葬費由支出殯葬費之人向被害人請求,這裡支出殯葬費的人不一定是被害人父母、配偶或子女。所謂「殯葬費」以必要為限,訴訟時須檢附相關單據。
- 扶養費之損害賠償指的是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父母依法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親,其中父母親必須是年老而不能維持生活,而且被害人若有其他兄弟姊妹必須平均分攤。
例如:被害人A車禍死亡,有年邁的父親,A尚有兄弟B,則A父只能向被害人請求扶養費二分之一。
另外,扶養費的計算牽涉到應受扶養年限。受扶養權利人是未成年子女,受扶養期間算至成年前一日。受扶養權利人是父母親,受扶養期間計算其殘餘生活(可參考內政部平均餘命表)。至於扶養費的認定一般可參考個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 - 撫慰金(精神賠償)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至於金額多少,必須就個案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和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關係和其他一切情勢後定其數額。
不過慰撫金數額的酌定,法官自由心證的成分很重,例如類似的情形,但不同法官對於慰撫金數額的酌定,可能是80萬到300萬範圍之間的差異。
例如像小孩不幸車禍離世、白髮人送黑髮人,父母可請求的慰撫金,該定150萬元呢?還是200萬元呢?真的也沒有一定的標準。
被害人受傷時,請求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 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診斷費」、「檢驗費」、「手術費」、「藥品費」及「住院費」等皆屬之。另外,被害人因傷住院需人看護,若由家人親屬看護亦可請求看護費,每天以2000元~2200元計算請求,「營養補助費」、「膳食費」亦包括在內。
- 薪資損失
若有工作能力,可請求住院及休養期間(須醫師於診斷證明書記載宜休養x個月)之薪資損失,若無法證明薪資收入但有工作能力時,可以基本工資計算。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以勞動能力在一般通常情況下,所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減少勞動力的年損害額則以年收入乘以減少勞動能力之比率計算。必須給醫生診斷後再依「勞工殘廢給付標準表」和「喪失勞動能力比率表」算出請求的金額。
-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包括往返維持治療被傷害身體的車資和維持被傷害身體所必須支出的費用,例如輪椅、裝義肢。另外還包括預估的醫療費用和預估的看護費用。預估的醫療費用如復健和開刀,須提出相關的醫師診斷證明和安養中心的相關證明。若導致尿失禁使長期使用紙尿褲亦可請求。 - 撫慰金(精神賠償)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就是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精神賠償的依據。至於金額多寡,法律上是由法官就具體個案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