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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車禍實在是太常見了,而現今對於車禍事件已有諸多和解、調解的管道,只要雙方願意談、有誠意,都是有調解成立的機會,減少訟源又節省時間、金錢成本。但是如果調解成立後,原本答應要賠錢的,事後卻耍賴不給錢,該怎麼辦呢?
公所、法院之調解書均可強制執行
公所、法院成立的調解,均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若事後不履行調解內容,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調解成立時,就同時受領給付為宜
若和解金額不大,建議在調解現場談妥和解條件後,直接請對方給付現金或立即匯款,點收無訛後簽署和解書。
可避免調解成立後,對方回家想一晚就決定違約的囧況。
確定取得和解金後,再撤回告訴或訴訟
如果車禍受有體傷,有在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的話,以刑逼民是一個很有效的工具,強烈建議拿到和解金後再向地檢署、法院撤回告訴,否則先撤了,對方不付錢,你的刑事告訴也無法復活了,撤了就撤了。
如果是無體傷,但有進行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還是建議拿到錢之後,再向法院撤回民事訴訟,對方不付的話,把和解書拿來當作民事訴訟的證據亦可。不過如果是法院調解,則調解成立之時訴訟也同時終結,所以建議能同時拿錢就拿,不然也可以約定不履行的違約金條款,以促使對方履行。
對方不履行和解條件,和解還有效嗎?可以撤銷嗎?
和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和解條件給錢,和解還是有效的、不能撤銷。只能請求對方履行和解條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是私下和解,則必須經過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才有機會拿到錢,十分麻煩。
所以要和解之前,可以諮詢律師或請律師協助,將對方不履行的風險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