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後,民事侵害配偶權更容易成立?賠償金額判更高?

2020-10-14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作成後,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而失效,至此以後,通姦已無刑事責任,只剩下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一途了(即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訴訟)。

通姦罪失效後,司法院、法務部仍有宣導外遇並不是合法,仍須負民事賠償責任,這是沒錯的。但徵信社或一些法律網站對外宣稱「通姦除罪後,對被害者更有利,民事侵害配偶權更容易成立,或甚至賠償金額提高」!?真的有這回事嗎?

刑事歸刑事、民事歸民事,通姦除罪後,跟民事賠償有什麼關係?

刑事不處罰通姦行為,代表司法不希望去介入配偶間的感情糾紛,認為通姦沒有必要用刑罰處罰。

但會因為這樣,民事庭法官就產生對於當事人的補償心態?放寬侵害配偶權的成立條件嗎?甚至比過去更提高判賠金額嗎?實在看不出這兩者有何關連性。通姦罪除罪了,法官在民事配偶權訴訟上就會更仔細更認真辦案嗎?也沒有吧,同樣都只是要求原告提出外遇情節重大的證據而已。

所以不管刑法有沒有處罰通姦,民事庭法官都是依卷內呈現的證據資料來判斷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若成立,再進而自由心證認定慰撫金的數額,事實上,通姦罪是否存在,對於民事配偶權的求償上是沒有影響的。

通姦除罪化後,有法官以此理由在判決書認為,不存在「配偶權」的概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判決,以通姦違憲為開端,認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已不存在「配偶權」的概念。

當然這個判決理由只是單一法官的論點,與實務多數見解仍屬相悖,但看得出通姦除罪化之後,民事求償根本沒有變得比較容易。 

所以有人對你提出「通姦除罪後,民事侵害配偶權更容易成立,或甚至賠償金額提高」、「民事庭的法官在審理時,也會更慎重小心,甚至會加重賠償金額」的說法,不妨進而詢問一下理由為何?有沒有近期判決可以佐證?是法官或司法院對外表示的嗎?然後你就可以判斷這個說法可不可信,是不是只是為了慫恿你付委任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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