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越上訴期間,可聲請回復原狀嗎?
「期間」,係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向法院為訴訟行為應遵守之期限。期間又可分為法定期間、裁定期間:
- 法定期間:係法律規定之期間,又再分為「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伸長、縮短)及「通常法定期間」(非不變期間的法定期間)。
- 裁定期間: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自己裁量所定之期間。
民事訴訟有哪些不變期間?
- 民事訴訟法第90條:「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前項聲請,應於訴訟終結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
- 民事訴訟法 第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民事訴訟法 第487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 民事訴訟法 第500條第1項:「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民事訴訟法 第514條第1項第2款:「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 民事訴訟法 第552條第1項:「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遲誤不變期間,在何種情形下可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Ⅰ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Ⅱ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Ⅲ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因為不變期間就是一個強制性的日期規定,法院無法加以變更,例如上訴期間20日就是其中一種,一超過上訴期間,上訴就是不合法,無法補救。
除非能符合本條的例外,假設因為「天災」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事由」因為遲誤不變期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可在上開原因消滅後10日(這個10日又是一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例如在上訴期間內感染新冠肺炎被強制住院隔離,導致無法遵期提出上訴,在痊癒出院後10日內,可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提出上訴,視為未遲誤不變期間。
自己生病住院,就可以回復原狀嗎?
雖然前面以罹患新冠肺炎為例,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只是罹患疾病,依最高法院20年度抗字第814號判例:「僅以患病為理由,而於疾病事實外,非更有不能委任代理或不能依其他方法以免遲誤之情由者,概不准更為該訴訟行為。」
若患一般疾病住院,如果神智尚清楚,實務認為當事人仍可委任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不得回復原狀。但如果當事人重病住院,或患傳染病被隔離,可合理認為不易或不能委任代理人,應屬可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
因為代理人的過失而遲誤不變期間,可否回復原狀?
假設民事訴訟委任家人或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出於自己的一片信任,千交待、萬交待,以為代理人會准時幫忙上訴,結果代理人竟然忘記了!可以主張此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嗎?
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531號判例:「因代理人之過失,遲誤不變期間者,在法律上實與因本人之過失遲誤者無異,不得為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所以代理人的過失就等於本人的過失,並不是可以請求回復原狀的理由。
如何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Ⅰ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Ⅲ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所以回復原狀之聲請,應於事由消滅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書狀聲請」,且應釋明遲誤期間之事由及消滅時間,且應於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一併於書狀補行遲誤不變期間之訴訟行為。
例如因確診新冠肺炎而遲誤上訴,在痊癒後,應以「民事聲請狀暨聲明上訴狀」於10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及聲明上訴,要敘明遲誤不變期間之不可歸責事由及證據,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