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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在公有道路,因道路坑洞跌倒受傷時,若道路管理機關對於道路的管理、維護有欠缺,民眾可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向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條文:「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道路,管理機關是不同的,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以如何找到正確的管理機關,也是請求賠償的重的功課之一。
各類型公路受理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判別
請家國家賠償之程序
民眾發生車禍時(自摔亦同)都應報警處理,留有報警紀錄,受傷應準備驗傷單、診斷證明、醫療費用單據,車損部分則應有修車廠之估價單或收費收據,再檢附上開事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書,進入協議程序,機關會召開國家賠償審理會議,決定是否給予賠償。
若民眾收到拒賠書或對於賠償金額不接受,則須持拒賠書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國家賠償之訴訟。
【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省道養護路段,想有進一步認識,可下載以下連結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