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行政裁罰,是否該提出訴願?如何訴願?
收到行政機關的裁處書,例如違建拆除通知、違反水土保持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被裁處罰鍰,如果不服處罰,有沒有什麼救濟管道,該如何救濟才能獲得較高的勝算?
不服行政處罰,可訴願救濟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訴願。而訴願要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看裁處書或裁處函最上頭的機關名稱,而訴願須於收到處分後30日內,提出「訴願書」至原處分機關。
而原處分機關會審查訴願是否有理由,如認為無理由,則應於20日內檢具答辯書,連同卷證送上級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簡稱訴願會),由訴願會審議訴願是否有理由,若有理由,則會廢棄原處分,人民無庸繳交罰鍰;若無理由,則會下訴願駁回之決定。
訴願書如何繕寫?
訴願書最重要的就是「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事實及理由」,訴願書格式範例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而訴願決定是如何作成的呢?
訴願會是由機關及外部專家擔任委員所組成,這些專家學者平時有其他本職工作,都是兼任的,也並不是在訴願會上才開始審視訴願是否有理由,而是由訴願會的承辦人(通常是機關法制人員)擬好訴願決定書(稿),由訴願委員審視是否妥當,如訴願委員同意承辦人意見,則以此作成訴願決定;若有不同意見,才會請承辦人修正後再重行討論。
而訴願會承辦人擬訴願決定書(稿)時,是採書面審查,意即通常不會主動調查新證據,頂多跟有關單位調資料,再以這些書面資料做判斷。通常,事實調查結果都還是會參採原處分機關的版本。
訴願書的重點應擺在哪裡?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訴願書應從二個層面著手,第一個是「重建事實」,若對於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有意見,應提出足以推翻原調查結果之具體證據、或是足以動搖原調查結果之具體證據,訴願會才有可能接納人民所主張的事實經過。第二個是「法律依據」,若對於重建事實部分無具體證據,則應提出「行政函釋」、「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來主張本案不符合裁罰之要件,訴願會亦為行政機關之內部機構,很仰賴行政函釋、法院判決,且多半會採納。
人民的訴願書應著重以上二點,訴願才比較有翻盤機會,若只偏向情緒的抒發,或是提出沒有證據佐證的事實經過,就很難得到好的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