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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於租約屆期後拒不遷出,房東可訴請房客遷讓房屋,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但如果房客戶籍未遷離,對於房東也是一個困擾。所以既然要走法院了,不妨同時訴請房客應遷出戶籍。
戶籍法第41條規定:「戶籍之遷徙(包括遷出、遷入)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是以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無合法占有使用房屋權源之人將其設於該房屋之戶籍遷出而遭拒絕時,房屋所有權人自得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求命該設籍者應將該戶籍遷出(參見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014號判例意旨)。
所以當房客已無占有使用房屋及將戶籍設於房屋的合法權源,已侵害屋主對房屋所有權之完整性,則房東可依據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訴請房客將設籍於房屋之戶籍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