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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把遺產依自己的意思做分配,需要透過「遺囑」為之,其中自己手寫的遺囑,稱之為自書遺囑,而自書遺囑寫好後,是否需要拿去「公證」呢?想必是許多民眾的疑問。
公證並非自書遺囑的生效要件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只要立遺囑人以「手寫」遺囑全文,寫下該日的年、月、日,並於遺囑上親自「簽名」,即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並不需要拿去「公證」才生效,就算沒有公證,也是一份有效的遺囑。
毋須公證,但仍可「認證」
自書遺囑遵照法定程式作成,雖然有法律效力,但自書遺囑較讓人憂慮的是:怕別人不知道有這份遺囑,或不被承認(遭質疑非本人所作成)。
而自書遺囑也是一份「文書」,文書也可以請公證人「認證」,由公證人審核立遺囑人身分、該自書遺囑係由本人所書寫作成,且係出於本人之真意(自由意志),並作成認證書,可大符增加該遺囑的證明力。
而且認證費用也不貴(費用標準),花一些合理的成本費用,讓遺囑可以被確實履行、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值得民眾多加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