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各種遺囑作成的方式,除了自書遺囑外,均須有「見證人」的參與,而見證人的參與就是要確保遺囑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且遺囑人死亡時遺囑始發生效力,遺囑成立及其內容已無法向遺囑人求證,也需要見證人出面證明。所以見證人的信用與遺囑效力關係很大,而見證人又是不可或缺者,法律應該對見證人的資格加以規範。
誰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具有下列身分者,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
未滿20歲者為未成年人,法律推定未成年人無充分之判斷能力,以之擔任遺囑見證人,恐無法達遺囑見證之。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跟未成年人一樣,法律推定輔助宣告之人無充分之判斷能力,而受監護宣告之人已無行為能力,也是喪失意思表或受意思表示的能力才會宣告為監護宣告之人,沒有擔任遺囑見證人之能力。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繼承人是對遺囑、遺產分配有利害關係之人,而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對有間接利害關係,較難期待秉持公正,故加以禁止。
而不管繼承人在這份遺囑中是否有分配到遺產,都不得擔任見證人。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也同樣對遺囑、遺產分配有利害關係之人,受遺贈人就是遺囑中寫到得受贈遺產之人,所以受遺贈人、其配偶、其直系血親也都不能擔任見證人。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本款規定僅適用於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在公證人面前所為之遺囑),公證遺囑須在公證人前為之,密封遺囑須向公證人提出,遺囑人所指定之見證人,若為公證人之同居人、睲理人或受僱人,與公證人關係密切或有命令服從關係,難免為公證人意思所左右,難期遺囑內容正確,因此禁止為見證人。
而律師做代筆遺囑時,請律師事務所助理擔任見證人,是否在本條禁止之列呢?實務極少數見解認為「是」,但多數實務見解則認為本條不適用於律師,律師由助理擔任見證人,尚非法所不許。
無見證人資格者參與時,遺囑效力?
無見證人資格者,其見證為無效。但如果扣除不具資格見證人後,仍達見證人之法定人數者,則遺囑仍為有效,此為實務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