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的工作為何?

2019-07-13

遺產無人繼承或繼承人不明時,並不能就放著不管了,因為被繼承人(死者)生前如果有積欠債務的話,債權人的權利還是不能直接忽視,所以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遺產事宜,而法院常常選定由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
但這不是輕鬆的工作,要處理很久,還要跟親屬、債權人交涉,所以多半要透過律師公會徵求有意願的律師來處理。

遺產管理人的職務

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如下:

  1. 編製遺產清冊。
  2.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3.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4.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5.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

遺產管理人可請求報酬,但國家不會幫忙出,法院會核定一個報酬數額,由遺產範圍內酌定,但金額通常都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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