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許多獨居老人無子女願意扶養,最終只能由縣市政府社會局進行職權安置,將老人送進與公家配合的護理之家,但國家並不是免費養老人,還是會向老人的扶養義務人追討安置費用,最常見的就是子女了,每月2萬元左右的安置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惡意棄養者值得非難,但有些情形是情有可原,例如父母在小孩未成年時就先不盡父母責任了、不扶養小孩、虐待小孩或長期離家,與小孩關係極為疏遠,自己年老了卻反過來要求小孩扶養自己,相信大部分民眾都無法接受,在這種情形,也的確難以期待小孩願意扶養這種失職父母。
但是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這是與生俱來的義務,所以國家還是會無情得向你追討這筆安置費,遇到這種情形該怎麼辦呢?有什麼辦法可以不繳?
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減輕扶養義務,若情形重大,可免除扶養義務:
子女可以檢具父母過去未盡扶養義務等事證,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此類案件的調查,法院很依賴人證,所以找幾個清楚過去情形的親戚作證也是必要的。
法院若裁定減輕扶養義務(例如減輕二分之一),則需要繳給國家的安置費用就可以減半,若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就不需要再繳安置費用了。不過需要留意的是,目前仍有不少法院見解認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是從裁定確定後,向後發生效力,沒有溯及效力,所以在法院裁定確定前累積的安置費,還是要繳給國家,所以越早向法院聲請,越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