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信用紀錄嗎?罰鍰6萬元起跳
A公司在員工報到時要求提供「個人信用紀錄」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員工認為公司侵犯隱私,且個人信用或犯罪紀錄跟工作應該沒有關連,於是跟公司表示拒絕提供,但A公司仍十分堅持,如果不提供就不錄取,員工一氣之下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不可違反員工意願,索取信用紀錄、犯罪紀錄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聘僱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含下列類別:一、生理資訊...;二、心理資訊...;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知,雇主是不可以違反員工意願,要求員工提供信用紀錄(例如聯徵報告)、良民證的,除非工作職務確有必要確認其信用狀況及犯罪紀錄,須按各行業及職業之屬性,予以認定(但這是從嚴認定的,不易通過審查)。
雇主常提出的二種抗辯
害怕員工做出不法行為?
實務上雇主被處罰時,總會想出一些理由,例如工作會接觸到客戶的個資、信用卡資料,擔心員工因欠債壓力會盜用客戶個資或盜刷客戶信用卡,所以要求員工提出信用報告、良民證云云。
但主管機關不會採納此類抗辯,縱使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信用報告,或許有助於達成前述目的之可能,但該等資料乃係個人隱私及名譽之表徵,企業為了加強資訊安全,應該透過內部稽核、定期抽查員工掌握資料、確保資料流向等方式,而非透過侵害個人隱私之方式為之,仍屬逾越職務工作內容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沒有強迫員工提供隱私資料?
雇主或許又會抗辯,沒有強迫員工提出,只是建議提出,所以沒有違反員工意思云云。
可是雇主一旦要求員工提出資料,況且又是敏感的隱私資料,極易被推定違反員工意願,且員工與雇主間地位是不對等的,員工也會擔心不提供的話就無法順利到職,所以這種說詞也難以被主管機關接受。
要求員工提出信用報告、良民證,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除非像那種理財專員之類的工作,不然很難有要求員工提出信用報告的正當理由。又除非是依法限制特定犯罪者不能從事的工作,才能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
否則要求員工提出信用報告、良民證,只是讓不滿的員工找到去勞工局申訴的機會而已。
雇主如果希望得知員工的信用狀況和犯罪紀錄,不妨使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該員工的姓名,查看看有無民事支付命令、清償債務訴訟、刑事判決等資料,作為大致參考。其實查刑事判決書所得的資料,通常會比良民證還多,但缺點是無法排除同名同姓的情形。
而且自己上網查,員工不會知道,所以不怕被罰,除非雇主天真得跟員工又告知,因為查到有欠債、犯罪所不錄取...那也救不了你了,太誠實是你的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