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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完成後,總統於111年1月12日公布修正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最新規定請點選文末連結。
受僱的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滿六個月後,若有未滿3歲的子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勞工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育嬰津貼,以前6個月平均投保金額的60%發給,原則上可領取6個月。
不過此種權利,限於勞工的配偶有就業(同時也在工作)時,始可申請。
配偶未就業,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留職停薪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法第22條復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也規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勞工應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因為勞工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親自照顧子女,勞工就無須請假,故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但法條也規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例如勞工之配偶服刑、服役、身障、國內外進修或失蹤等原因未就業,雇主仍應准其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
若未婚生子,即法律上無配偶者,因法律對此無明文規定,故縱使未婚,而小孩的生父或生母未就業,但勞工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現在父母不一定會結婚,不結婚的比率還越來越高,而父、母對小孩的扶養義務,也不因父母是否結婚而有差別,所以法律應予修正始能避免上開漏洞。